5、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文件 |
签发人: 刘小陆
肖宏亮
傅 翔
发改价格〔2022〕10号 马 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
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72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供电供水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5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政策。
各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 知》(国发[2022]1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43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24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供电供水供气行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59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72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 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22〕19 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摸排,全面贯彻落实有关价格政策。
二、清理规范收费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四、建立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一)为巩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阶段性成果,对保留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项目(不含供水供电供气价格)实行清单制度管理。供电企业保留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两项,供气企业保留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为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一项。
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供水供电供气延伸服务和非居民类工程配套建设收费项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制定收费项目清单。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56 号)规定,通过企业各类服务平台,或在营业场所、服务窗口、居民小区等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为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一经查实,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发展改革委、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对外公布。
五、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配套建设收费行为。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配套建设收费,由有资质的供水供电供工程安装企业与用户根据实际建设安装工程造价或水电气使用额定流量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加快构建供水供电供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各供水供电供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六、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供水供电供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抓好政策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要求填写附表,并于8月23日前,将相关表格及收费基本情况总结报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宁国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
宁国市XX公司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宁国市XX公司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宁国市XX公司清理规范水电气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1
宁国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项目清单(政府定价)
分类 | 项目 | 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服务内容 | 业务范围 | 减免规定 | 执行 期限 | 服务电话 | 监督 电话 | 备注 |
政府定价 | 供电 | 高可靠性供电费 | 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0.38/0.22千伏:260元/千伏安 10千伏:210元/千伏安 20千伏:190元/千伏安 35千伏:160元/千伏安 63千伏:110元/千伏安 110千伏:80元/千伏安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取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服【2004】223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标准问题的函》(皖价商函【2011】13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商函【2018】129号) | 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详见文件) |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详见文件) | 无 | 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 | 0563-2699999 | 供电:95598 市监局:12315 |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0.38/0.22千伏:210元/千伏安 10千伏:160元/千伏安 20千伏:128元/千伏安 35千伏:80元/千伏安 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取 | |||||||||||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15元/千伏安·月;其他自备电厂:30元/千伏安·月 | 《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5】3号)、《关于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 服【2005】291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号) |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双方约定电网所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若企业按最大需量交纳基本电费,系统备用费按接受电变压器总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或以机组铭牌发电容量确定。(详见文件) | 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详见文件) | 符合“三余”认定要求的自备电厂减半征收系统备用费。 |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 0563-3826666 | 供电:95598 市监局:12315 | |||
供气 | 工程安装费 |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2150元/户 | 宁国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70 号 | 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服务 |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普通商品住宅用户建筑区红线内工程安装。 | 残疾人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每户 1000 元。 |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 宁国安顺燃气有限公司:0563-4452333 安徽省皖能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0563-4481888 宁国新奥燃气有限公司:0563-4800727 | 市监局:12315 | ||
已建普通商品住宅:2000元/户(残疾人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每户 1000 元) |
注: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供电供水供气延伸服务和非居民类工程配套建设收费项目,由供电供水供气企业通过企业服务平台或在营业场所、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
附件2
宁国市XX公司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领域 | 自查自纠问题内容 | 涉及金额 (万元) | 企业名称 | 整改措施 | 已完成整改 | 正在整改 | 备注 | ||
涉及金额 (万元) | 整改完成时间 | 涉及金额 (万元) | 预计整改完成时间 | ||||||
供水环节 | |||||||||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 | |||||||||
…… | |||||||||
…… | |||||||||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 |||||||||
…… | |||||||||
…… | |||||||||
…… | |||||||||
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 |||||||||
…… | |||||||||
…… | |||||||||
…… | |||||||||
四、其他不合理收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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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环节 | |||||||||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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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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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 |||||||||
…… | |||||||||
…… | |||||||||
…… | |||||||||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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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不合理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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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环节 | |||||||||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 | |||||||||
…… | |||||||||
…… | |||||||||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 |||||||||
…… | |||||||||
…… | |||||||||
…… | |||||||||
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 |||||||||
…… | |||||||||
…… | |||||||||
…… | |||||||||
四、其他不合理收费 | |||||||||
…… | |||||||||
…… | |||||||||
…… |
附件3
宁国市XX公司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领域 | 问题类型 | 问题个数(个) | 涉及金额(万元) | 涉及企业数量(个) | 其中: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备注 | ||
问题个数(个) | 涉及金额(万元) | 问题个数(个) | 涉及金额(万元) | ||||||
合 计 | |||||||||
供水环节 | 小 计 | ||||||||
(一)违规收取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 |||||||||
(二)违规收取庭院供水管网开发建设费用或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 | |||||||||
(三)违规收取已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 |||||||||
(四)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形式、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 |||||||||
(五)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 |||||||||
(六)向用户供水时,以水价为基础加收额外费用 | |||||||||
(七)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 |||||||||
(八)其他 | |||||||||
供电环节 | 小 计 | ||||||||
(一)违规收取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 |||||||||
(二)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开发建设费用 | |||||||||
供电环节 | (三)违规收取已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 ||||||||
(四)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形式、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 |||||||||
(五)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 |||||||||
(六)向终端用户供电时,将自用电费或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 | |||||||||
(七)向终端用户供电时,超过当地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在电费中加价 | |||||||||
(八)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 |||||||||
(九)其他 | |||||||||
供气环节 | 小 计 | ||||||||
(一)违规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费用,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 |||||||||
(二)违规收取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 | |||||||||
(三)违规收取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 | |||||||||
(四)违规收取已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 |||||||||
(五)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形式、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 |||||||||
(六)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 |||||||||
(七)向用户供时,以供气价格为基础加收服务类费用 | |||||||||
(八)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 |||||||||
(九)其他 |
附件4
宁国市XX公司清理规范水电气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类别 领域 |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 二、接入工程费用金额(亿元) | 三、其他各类收费 | 累计金额(亿元) | ||
金额(亿元) | 项目(列举) | 金额(亿元) | 项目(列举) | |||
供水环节 | ||||||
供电环节 | ||||||
供气环节 |